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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)王姓女子到土城清水郵局寄信時,因踩到躺在地上休息的大型犬而跌倒破相,提告求償。高院日前判郵局須賠逾17萬元確定。 判決指出,王女指控,她在民國101年12月26日下午4時許,到新北巿土城清水郵局寄信,但郵局人員未盡提供服務場所管理責任的過失,任由大型犬躺臥在重要通道,當她轉身離去時,遭犬絆倒,而撞到白鐵傘架,導致下巴有2公分撕裂傷。 王女主張郵局應賠償相關醫療費用、美容術後膠帶、交通費用、6個月份的美容修護保養品費用、精神慰撫金以及雷射手術治療費用,合計所受損害逾39萬元;另外,依消保法追加請求郵局給付1倍的懲罰性賠償。 郵局則主張,法律並未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營業場所,對於消費者攜入的犬隻,並無管束或看管的義務,王女所受損害與郵局提供服務並無相當因果關係,且依土城清水郵局室內配置,事發當時犬隻與郵局大門及櫃檯間有相當距離,門口寬度也超過2公尺,足供進出的消費者安全通行,事發當時其他消費者也都安全通行。 一審法院認定郵局有疏失,與王女受傷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,判郵局須賠償逾15萬元;郵局及王女均不服判決,提起上訴。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認定郵局確實有疏失,另加上王女提示新的醫院除疤手術證明書,佐證如需修疤1公分為1萬元,王女下巴傷勢為2公分,施行除疤手術費用為2萬元,這部分請求合理,應予准許,改判郵局應賠償逾17萬元。全案確定。104061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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